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集合3篇

2024-01-06 管理办法

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集合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近日,济宁市印发《济宁市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基层党建经费的保障标准、使用范围、支出管理等进行进一步明确,勒紧资金使用“钱袋子”,有力保障社区组织正常运转。

明确执行标准,用好“一把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两委”成员补贴报酬、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经费。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两委”成员补贴报酬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区)在岗工资水平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按照市中心城区每个社区每年不少于20万元,其他县(市)社区每年不少于10万元标准安排,为每个网格党支部服务群众列支原则上不少于3000元工作经费。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每千户每年不少于2万元,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6万元标准安排。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社区党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并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

严格支出管理,管好“钱袋子”。《办法》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经费逐级拨付至各街道党工委,每个社区分别建立专项资金账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根据街道下达的资金额度,年初由社区“两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强化监督考核,念好“紧箍咒”。健全落实民主议事、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社区党组织每月进行财务公开,每半年公示一次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将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市县组织、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推行社区审计工作,强化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增强经费开支透明度。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二)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党委组织部的党建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保障。

二、计划管理

(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实际,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二)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三)党委组织部汇总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进行初核,经财务处审核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报应急管理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四)基层党组织根据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但支出标准有明确限额的项目不得突破上限。

(五)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开展。

三、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规定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并根据上级标准适时调整。

    (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教育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实行培训费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原则,不超过550元/人天。

四、活动组织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京、冀)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需提前填写《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少的基层党组织,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据实安排,也可考虑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2.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3.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6.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8.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五、报销结算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在年度预算方案内,根据项目内容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还应附已获批的《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等),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

六、监督检查

(一)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委组织部、财务处批准;

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通报以至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使用党费以及先进基层党组织获得的奖金开展党建活动,开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本办法和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7〔38〕号)的规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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