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比例_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2019-01-07 高考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在人类财富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下面是烟花美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有地域限制和期限的权利,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又称版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知识产权可继承

  随着财产形态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可以通过继承来流转的。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了“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虽然此处仅仅规定了著作权与专利权,但是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精神来看,实际上应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三项权利不可以继承,而发表权原则上由作者行使,但是如果作者生前未行使发表权,则在作者死后发表权有继承人继承。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为继承人继承的。

  专利申请权可以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依法提交专利申请,但此时应当提交由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专利权可以继承,若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死亡,则财产权由继承人继承。由于专利权的取得须经登记,因此继承人要凭借继承权证书到专利局办理继承专利继承登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继承应当由继承人凭借继承权证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继承登记。对于期满后的续展权依法也应由继承人享有。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知识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财产投资更具复杂性。

  首先,根据我国修改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入股是法律允许的,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投资入股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第一,确定性。所谓确定性必须客观明确、特定化,不得随意变动。第二,价值物的现存性。一般认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该是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价值物,那些将来生产出来的物就不具有适格性。第三,价值的可评估性。无论以何种形式的现物出资,都必须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作价,并统一折算为单位货币。第四,可独立转让性。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而限制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第五,有益性。也就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事业所需要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

  其次,知识产权投资还应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合法是公司接受其出资的逻辑前提;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即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能够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及地域性问题;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及市场前景如何;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和法律上有无其他制约因素;最后是此知识产权投资应当评估并与有形资产投资比例适当,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70%)。

  总之,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入股方式,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必须使我国知识产权人进一步加强。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财产安全及保证其投资收益角度考虑,需要有科学、严密、谨慎的思考方式,以防范、降低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保证获取最大的收益。

  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二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三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登记时,对于非专利技术无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额,不能办理验资手续。

  知识产权投资

  什么是知识产权投资

  知识产权投资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将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作价,作为对公司(企业)的非货币、非实物出资,以获得所对应的公司(企业)股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投资属于非货币、非实物出资,因此,必须比照实物投资,依法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作价后出资。

  知识产权投资的前提:应具有投资理念与思路、风险意识、依法评估、签订合同、交易登记等。

  知识产权投资的分类

  知识产权投资分为:转让投资、合作投资、许可投资、合资投资等方式。

  知识产权投资的典型案例

  “863”重点项目智能型英汉翻译技术是“863”计划的高科技成果,由陈肇雄博士主持开发,能全句翻译英汉句子。由原国家科委投资的桑夏公司, 1993年利用这一技术与香港权智公司合资建立了“深圳科智语言信息处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740万美元,双方各占50%股份, 桑夏公司以技术入股,用知识产权作价370万美元,没有出一分钱,办成了合资公司, 这在国内是很少见的。合资公司技术人员把这一“机器翻译”技术加载到权智公司原来只能翻译单词的产品上,生产了世界上第一台人工智能全句翻译电子词典——快译通EC863A。该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并远销香港、台湾、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地区和国家。

  仅两年多时间就销售了20余万台, 销售额达4亿元, 其中80%销往国际市场,创外汇3亿多港元,港方每年付合资公司技术使用费200万美元,相当于1700万元人民币,这一项一年纯利1000多万元,成为深圳软件出口的大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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