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堂堂在狱中之死】李堂堂受贿案观后感

2019-02-03 观后感

被告人李堂堂,男,1954年1 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曾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咸阳市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2010年2月2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堂堂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侦查,2010年7月8日侦查终结。2010年7月1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李堂堂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李堂堂,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10年12月11日,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堂堂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堂堂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和等14人的请托,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王宝和等14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89975.9元。

一、1998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陕西宝鸡专用汽车厂(后变更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和的请托,为该企业获得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建用地、联系销售运钞车、申请获得政府产业技术改造和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提供了帮助。为此,1999年至2009年,李堂堂先后13次收受王宝和所送的人民币80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54021元。

二、1998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宝鸡市无线电三厂(后变更为宝鸡秦渭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莲的请托,为该企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获得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建用地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1998年至2008年,李堂堂先后11次收受杨秀莲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65536元。

三、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雅江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咸阳市投资开发建设“咸阳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协调征地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1年至2002年,李堂堂先后6次收受邢雅江所送的人民币51万元、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23840元。

四、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科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咸阳市礼泉县投资成立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以及免受因污染问题停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2年至2007年,李堂堂先后12次收受杨玉科所送的人民币61万元、美元4万元、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004696元。

五、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普成的请托,为该公司申请上市、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2000年至2007年,李堂堂先后7次收受张普成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12768元。

六、2001年4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宝鸡市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绪钢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咸阳市投资开发建设“清渭楼综合市潮项目立项、审批、商业门面房销售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1999年至2002年,李堂堂先后8次收受李绪钢所送的人民币165.2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7536元。

七、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咸阳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庚仁的请托,为该公司向咸阳市建委和渭南市的相关工程单位销售玻璃钢管材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为此,2002年至2005年,李堂堂先后3次收受史庚仁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八、2003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民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得312国道咸阳至永寿一级公路经营收费权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至2006年,李堂堂先后4次收受陈景民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3504元。

九、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忠福的请托,为该公司控股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与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合资改制过程中的债转股、工人安置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至2006年,李堂堂先后3次收受楼忠福所送的人民币10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561元。

十、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黑记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解决控股略阳钢铁厂过程中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4年至2005年,李堂堂先后5次收受李黑记所送的人民币21万元。

十一、2004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袁汉源的请托,为该公司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审批并购改制陕西省印刷厂方案、暂缓收回该公司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土地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4年至2007年,李堂堂先后6次收受袁汉源所送的人民币17万元、美元8000元、港币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247513.9元。

十二、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堂堂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秦阿房宫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应魁的请托,为该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帮助。为此,2005年至2008年,李堂堂先后3次收受雷应魁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十三、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堂堂先后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贾少驰的请托,为该公司承包黄陵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揽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办公场所土建工程,以及为贾少驰的表妹安排工作提供了帮助。2009年初,李堂堂得知有关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即安排贾少驰、赵晓军等人为其活动以逃避查处。为此,贾少驰先后2次共出资人民币30万元,事后李堂堂表示认可。

十四、2007年上半年,李堂堂利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延安北方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訾进烨的请托,承诺为訾进烨的女友在西安市高校安排工作提供帮助。为此,李堂堂收受訾进烨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2015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堂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689975.9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15年4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堂堂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689975.9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堂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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