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部职工年休假通知

2019-01-27 企业单位招聘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通知精神,公司已于2015年度全面施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同时中联客发【2015】23号文《关于实行轮休轮岗制度通知》自行废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兵师等相关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现就公司职工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二、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由公司政工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三、凡符合带薪年休假规定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四、除因工作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的未休年休假的

公司职工按以下原则办理:

(1)公司应按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日支付其工资报酬。在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应按日基础工资300%的标准计算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凡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持由本人提出书面年休假报告、经所属单位或部门领导签批、所在单位、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因事外出,由公司其他领导)审批后的休假报告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公司计划财务科监督执行。

附件1:《企业职工带薪年体假实施办法》

附件2:《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附件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体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基础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l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体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体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体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职工年休假通知 [篇2]

酒店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黄河明珠大酒店<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酒店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酒店研究,决定开始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工作。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摘录: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酒店各部门安排年假须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范围:酒店所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严格按照行政部确定的员工享受年假的时间进行安排。

员工满一年期限暨员工具备享受年休假权利、资格的计算:按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计算满一年方可享受年假。员工中途离职后二次入职的,按照二次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日期计算。

(三)、年假安排方式:

1、各部门定期与行政部确认所在部门符合年假条件的员工名单。

2、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接待情况、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做出部门年度、月度年假安排计划报行政部备案。任何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否则酒店将对部门经理进行处罚。

3、员工也可提前30天向部门书面提出休假的申请,由部门经理根据所在

岗位具体的工作情况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领班以上(含)管理人员、各部门销售经理休假,必须报请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酒店视为旷工,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年假安排原则:

基本原则:以酒店、部门的工作为主,提前计划、酒店批准、行政部备案。酒店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尤其是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可在员工具备年假条件的该年度合理安排休假,也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2、在享受年假的该年度,员工自动提出离职或员工严重违纪违规被酒店开除的,酒店不安排补休年假,也不补偿年假报酬。

3、根据工作需要,年假可集中连续安排,也可分解安排。但年休假原则上不与法定假日、公休一并安排。特殊情况必须报酒店领导批准。

4、考虑到酒店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要,年假可冲减自愿不单独安排休假员工该年度的病事假,但须提前报行政部。冲减比例为1:1。

5、部门安排员工休假,必须考虑岗位工作需要,同一岗位不得同时安排2人以上休假。

6、员工不服从部门和酒店安排,私自安排、变更、互相调换或者拒绝部门安排的休假日期的,酒店将按照考勤、质检制度予以旷工等处理,并取消休假资格。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的,按照酒店相关制度给予停职、开除处理。

7、部门经理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员工休假的,酒店调查核实后,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休假,并对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8、因酒店临时接待工作的需要,酒店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酒店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例如:

某员工2015年12月20日入职、12月30日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2015年12月31日以后享有休年假的资格和权利。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该员工休假,但如果部门工作无法安排的,部门可跨年度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该员工享有5天带薪年假,部门可集中5天一次性安排,也可分散陆续安排。

特此通知。

黄河明珠大酒店

2011-6-8

劳动部职工年休假通知 [篇3]

1、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2、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目前许多企业都忙着应对新规。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规定的单位表示,并不会因此调低休假天数,只会将原先遗漏的人群补上;另有一些企业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总人数增加,有可能对新老员工区别规定,或是将单位新老规定的休假天数"平衡"一下,以缓冲新规带来的影响。

3、“跨年度”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4、补偿和处罚标准

那么,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部职工年休假通知】相关文章:

【房产证办理需不需要户口本吗】房产证... 01-07

【宝宝贫血吃什么补血最快】宝宝贫血吃... 01-07

单位集资房能办房产证吗_单位集资房房产... 01-07

跳槽后新入职的注意事项|跳槽后新入职的... 01-07

[劳动法对于公司员工加班的规定的]劳动... 01-07

【如何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应该如何做好... 01-07

【供应商评估表模板】供应商绩效考核评... 01-07

公司强制加班怎么办|公司强制加班是否违... 01-07

[加班时间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法关于夜... 01-07

[劳动法产假期间社保怎么算]劳动法产假...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