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公安基础知识法律

2019-01-07 英语考试

  想进入公安局工作就得先通过公安考试这道门槛。下面是烟花美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希望大家喜欢!

  公安法律基础知识

  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8、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10、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为系的社会秩序。

  11、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又叫警察命令。

  12、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13、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4、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承担的内容。

  15、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6、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17、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利。

  18、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9、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多方面的总和。

  20、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

  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

  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

  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

  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

  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

  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

  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

  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重要时间

  1、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2000年3月11日110报警服务台开通

  4、2005年8月28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5、1999年6月10日决定在全国开展警务公开制度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考点

  考点精讲一: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

  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考点精讲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含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特别要求: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聋哑人时的特别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聘请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考点精讲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证人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几种情况:

  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②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③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询问笔录的规定: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 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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