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买房首付新政策]厦门新政策买房2017年

2019-01-07 资料大全

  2017年厦门买房有什么优惠?楼市新政出台之后,目前购房者进入观望状态。很多人都对买房社保要求的变化感到不适,那么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外地人在买房有什么条件?

厦门2017年新政策买房

  2017年厦门买房新政策

  厦门出台七项调控政策今起实施 本市单身人士限购1套房

  在过去半个月里,全国已有20余城升级楼市调控政策,昨日,这只“靴子”终落厦门,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厦门楼市史上最严”的调控政策已到来!

  在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看到:3月25日起,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住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新购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通知》即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由于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明显活跃,二手住宅价格有所上涨。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

  本次调控措施由多部门联动,包括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司法局、厦门银监局共同出台实施,对银行、公证处、中介等各行业都做出明确要求。

  史上最严调控的七套组合拳

  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业内声音

  全方位封杀炒房行为 厦楼市或将迅速降温

  “本次调控政策,可以说是厦门楼市史上最严的调控措施了。”蓝火置业副总经理钟国发说,《通知》从全方位封杀了炒房行为,假离婚购房、转赠,都行不通了,而且,新购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交易这一条,也会令炒房者的资金不堪重负,可以预见的是,厦门楼市很有可能迅速降温,一旦二手房受到影响,一手房也不大乐观。

  从购房认定时间和《通知》发布的时间来看,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会长、高鹏房产总经理傅强认为,“《通知》发布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下班了,没有给购房者一点缓冲的时间,这也是很致命的一击。”如果购房者不符合限购条件,可能就要走违约程序了。

  业内人士告诉导报记者,以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时间来算,如果房子有按揭贷款未还,购房者要经历“付定金-等房子解压-递送过户合同”这个过程,至少需要10-15个工作日。

  傅强表示,此次厦门楼市新政的出台,有利于缓解市民的购房恐慌情绪,打击炒房行为,市场或将在短时间迅速恢复冷静。

  2017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网(http://www.xmtfzs.gov.cn/)公布征收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内容、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为统一平衡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意见。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应当将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网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申请,市国土房产局应当根据规定举行听证。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发布征收公告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意见和论证的方式,对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发布征收公告。

  第十条 申请发布征收公告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五)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说明;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第十一条 征收公告应当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范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救济途径等有关内容。

  需要延长搬迁期限的,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选定办法、期限等相关事宜。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参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标准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征收:

  (一)产权不清晰;

  (二)所有人已故且无法确定继承人;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

  (四)建造年代久远、按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未办理权属证明;

  (五)存在纠纷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相关补偿款项按规定予以公证提存。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房屋被征收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厦府办〔2015〕214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相关阅读:

  自2017年3月29日起,厦门升级限购限贷政策。

  主要内容如下:

  1、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

  2、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016年10月5日,厦门市政府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于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4、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5、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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