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养老保险滞纳金申请书|减免养老保险滞纳金申请

2019-01-30 作风建设

尊敬的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能够浏览我公司,其次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您递交此申请报告。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落户连云港,由于在开业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公司将大部门的精力放在了生产建设当中,同时在我公司人资部门员工短缺的情况下,一直由其他部门人员代管,所以在员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上没有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在成长的最初阶段,因为我们自己工作的疏忽也给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的领导们带来了诸多麻烦,所以我们在此深深地表示歉意。

我公司在接到《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纠正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将手续准备齐全,到征缴中心积极补办了漏缴的社会保险费手续,而其中所产生的91468.99元滞纳金,想和贵司领导申请减免。请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导相信我公司,我们在此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将员工的福利和满意度放在第一位,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再出现类似的错误。

以上妥否,请批示!

连云港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

减免养老保险滞纳金申请 [篇2]

吉林省社保局:

我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199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规定开始对职工实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统筹,执行行业统筹标准,1998年9月转为地方统筹。曹砚华是1982年随其丈夫到我局,其丈夫为我局所属齿轮厂职工,曹砚华为职工家属。1985年曹砚华丈夫患精神病自杀身亡后,我局为照顾曹砚华,安排曹砚华在我局所属机械厂做临时工,1997年实际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1997年以前的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由于曹砚华属于临时用工,未与我局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用工手续,我局无法为其建立职工档案,也无法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2017年,曹砚华申请劳动仲裁,至2017年吉林市中院判决,均维持驳回曹砚华要求我局给予补偿养老保险费和办理退休的请求。2011年,曹砚华再次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裁定吉林市中院再审,吉林市中院在省院二次裁定再审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吉中民再字第36号,判令我局为曹砚华办补缴自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19日期间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

我局在按照该判决书到省社保局省直处为曹砚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省直处要求我局支付10万元的滞纳金。由于曹砚华在此判决前并不属于我局职工,不具备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合法手续,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我局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无不当。现

根据判决为曹砚华补缴养老费保险费,应该属于特殊情况,不应收取滞纳金及利息。

鉴于以上情况,特申请贵局免收我局为曹砚华补交养老费的滞纳金及利息。

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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